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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洞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清平与洞口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平,洞口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陈清平,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双洲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小红,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院护理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游宇,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清平与被告洞口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宗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尔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清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文哲、被告洞口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曾小红、游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清平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邵传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