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仲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曾字华诉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仲保字第5号申请人:曾字华被申请人: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彬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曾字华向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期间,于2014年9月11日向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位于中江县公司内的机械设备价值在37666元范围内进行查封。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仲裁财产保全函后,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机械设备价值在37666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位于中江县公司内的机械设备价值在3766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伦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