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宗兆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宗兆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754号原告张国强,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瓦提县。委托代理人张海萍,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兆学,男,45岁,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宗兆学: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