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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794号原告胡某某,���,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志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