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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春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春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潘宇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红,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付薇,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春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国贞审 判 员  段雅荣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凯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