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祥、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康乐“国盛家园”小区项目部、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642999-X。法定代表人王东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雄,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祥,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阮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康乐“国盛家园”小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董祥,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阮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404743-9.法定代表人马许中,该公司总经��。委托代理人阮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祥、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康乐“国盛家园”小区项目部、甘肃广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244元,由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尚勇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