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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围城与被执行人赖世和、李金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围城,赖世和,李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759-1号申请执行人孙围城,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光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世和(曾用名赖世河),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金顺,女,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孙围城与被执行人赖世和、李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赖世和名下的址于湖里区和宁里128号3A室及湖里区华嘉路2号802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顺名下的址于湖里区南山路32号2C室的房产,被执行人赖世和名下的闽DR65**号、闽D708**号车辆已被多起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