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6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肖成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857号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萍煌。被告:肖成义,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7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943.5元,由原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