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士博与杨福成、张秀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博,杨福成,张秀芝,高明军,杨淑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516号原告刘士博,农民。法定代理人李爱枝,农民。被告杨福成。被告张秀芝。被告高明军。被告杨淑芬。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玉民初字第35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撤诉并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福成、张秀芝、高明军、杨淑芬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