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5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庐江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庐江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535-1号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汤晓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嵩,江苏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谢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庐江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庐江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的存款2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庐江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的存款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路英审 判 员 孙建宏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友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