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与周凤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周凤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寿河,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恪训,男,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该公司办公司主任,住章丘市。被告周凤华,女,生于1975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凤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