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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520号罪犯刘伟,男,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2013年4月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截止2014年4月份,考核分累计达240分,折抵记功2次,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庆 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 红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 佳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