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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47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4755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住址: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委托代理人王政彬,该社水观信用分社主任。被告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易平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伏宝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