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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袁清江与张玲瑜、刘殿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江,张玲瑜,刘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袁清江,居民。被执行人张玲瑜,居民。被执行人刘殿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清江与被执行人张玲瑜、刘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玲瑜、刘殿余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