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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