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许益快与林贤儿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益快,林贤儿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保字第214号申请人:许益快。委托代理人:王青尚、郑蒙蒙。被申请人:林贤儿。申请人许益快为与被申请人林贤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贤儿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203室房屋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贤儿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203室房屋,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计算)。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贤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次查封期限为自车辆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上述查封期间对该查封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