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孙韩斌、孙寿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孙韩斌,孙寿胜,翁爱美,金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负责人黄小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静、陈波。被执行人孙韩斌。被执行人孙寿胜。被执行人翁爱美。被执行人金嫦娥。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韩斌、孙寿胜、翁爱美、金嫦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孙韩斌给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孙寿胜、金嫦娥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开泰大厦1幢一单元501室房产(权证号:002223**)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合同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抵字001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323万元为限;3、被执行人翁爱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翁爱美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2年高保字0018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75万元为限。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开泰大厦1幢一单元501室房屋(权证号:002223**)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寿胜、金嫦娥名下,该屋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抵押中。2014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开泰大厦1幢一单元501室房屋(权证号:00222333,该屋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抵押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寿胜、金嫦娥名下,坐落于温文州市锦绣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1区一层1114号室(权证号:7717**)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寿胜名下。查明坐落于瑞安市清泰小区8幢203室房屋(产权证:00058753号,该屋无楼盘)登记在被执行人翁爱美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记录。2014年7月2日至7月4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孙寿胜、金嫦娥名下有存款。2014年7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寿胜名下,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孙韩斌名下,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嫦娥名下。2014年7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翁爱美在浙江炜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孙韩斌在瑞安市冰冻电脑经营部享有股权。2014年7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韩斌名下的上述车辆(浙c×××××别克牌小轿车)及被执行人孙韩斌、金嫦娥名下的上述房屋(权证号:002223**)。2014年8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嫦娥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30836元(账号:62×××1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拍卖。现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4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拍卖。目前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2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