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二峰电力灌溉总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二峰电力灌溉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武,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1426号原告:天长市二峰电力灌溉总站。法定代表人:徐德驰,该单位站长。委托代理人:赵士春,天长市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武,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双墩镇南苑村纠*组。被告: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有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二峰电力灌溉总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武、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涉案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