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梁民初字第23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吴金锁诉被告李某领、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金锁,李某领,王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2396-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原告吴金锁,男,汉族,1940年4月20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志勤,女,汉族,1981年2月22日生。被告李某领,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被告王某梅,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娄慧君,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依二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位于夏邑县滨湖路北段西侧郭庄村(夏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59**号)房产一处。2014年10月23日二原告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以双方借款已还清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位于夏邑县滨湖路北段西侧郭庄村(夏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59**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