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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23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吴金锁诉被告李某领、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金锁,李某领,王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2396-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原告吴金锁,男,汉族,1940年4月20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志勤,女,汉族,1981年2月22日生。被告李某领,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被告王某梅,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娄慧君,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依二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位于夏邑县滨湖路北段西侧郭庄村(夏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59**号)房产一处。2014年10月23日二原告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以双方借款已还清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位于夏邑县滨湖路北段西侧郭庄村(夏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59**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