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丽水市绿泽林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丽水市绿泽林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鲍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端勤,系该合作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尺明,系该合作社员工。被告:丽水市绿泽林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461号。法定代表人:吴庆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丽水市绿泽林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三门县三特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