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十堰达峰软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达峰软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十堰达峰软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黑龙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铭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林,男,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黑龙江路6号2单元705室。申请人十堰达峰软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3050005323949377,金额20万元,出票人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安西迪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文艺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2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十堰达峰软轴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达峰软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钅粟心代理审判员 李 静 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