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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执字第00691、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肖国兵申请执行丁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兵,丁忠华,丁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691、00692号申请执行人:肖国兵。被执行人:丁忠华。被���行人:丁鸿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36、00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忠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6000元整,汇入“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璐审 判 员  孙山中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珀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