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国斌、钱德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国斌,钱德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金初字第29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允亮,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信用社。被告钱国斌,男,58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付庄乡安子村委钱岗。被告钱德存,男,59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付庄乡安子村委钱岗。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国斌、钱德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