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卢某,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钟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卢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琪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认识,于2012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很多坏毛病,如睡觉呼噜声太大,半夜要上好几趟厕所等,再加上被告性格粗暴,经常大声凶原告,又要求原告为其生孩子,所以原告感觉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从2013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钟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偶有摩擦。现原告以被告坏毛病很多、性格粗暴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认识,自主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虽然原、被告在生活中偶有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却提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要求被告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琪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