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何昌勇、胥执礼、何应林、何明君、何红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何昌勇,何红艳,胥执礼,何应林,何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被执行人何昌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被执行人何红艳,女,生于1977年1月2日。被执行人胥执礼,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何应林,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明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昌勇、胥执礼、何应林、何明君、何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鸿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