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52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谭媛媛与巫思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媛媛,巫思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277号原告谭媛媛。委托代理人张伟.委托代理人刁伟玮.被告巫思忠。委托代理人李琳.委托代理人徐茂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媛媛诉被告巫思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媛媛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媛媛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媛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 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