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兵八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荣昌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昌,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杨荣昌,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娟,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栋,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87-95号。诉讼代表人: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刘润泽,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浩森,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昌与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昌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杨荣昌已交纳),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娄战英审判员 孟令海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