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刑执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娇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刑执字第3563号罪犯杨娇,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东陵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6月25日,罪犯杨娇多次获记功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秦艳芳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传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