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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01-505、508-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金尚宫歌舞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5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金尚宫歌舞厅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01-505、508-5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尚宫歌舞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金尚宫歌舞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合共三十九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25元合计9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