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富群与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群,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陈富群。被执行人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谭永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刘鹰,系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秭归县力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已将本案执行标的37650元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秭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秭劳人仲案字(2014)第0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