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红卫、宋广伟、曹银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红卫,宋广伟,曹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587号申请人杨红卫。申请人宋广伟。申请人曹银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申请人杨红卫、宋广伟、曹银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雷锦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红卫、宋广伟、曹银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9月9日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曹勇一次性赔偿宋广彬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0元整(此款包括宋广彬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二、鄂jk9228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损由曹勇自行承担。三、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不再复议,各方签字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杨红卫、宋广伟、曹银和于2014年9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锦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