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诉刘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任军系该行行长。地址:绥中县劳动大厦。被执行人刘振,男,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刘振共欠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贷款本金4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振辽P444**货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刘振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绥行执字第005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