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诉刘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任军系该行行长。地址:绥中县劳动大厦。被执行人刘振,男,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刘振共欠申请执行人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贷款本金4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振辽P444**货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刘振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绥行执字第005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