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委托代理人XX,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海雁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原榆林子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吕某某,现年11周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刘某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吕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吕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吕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吕某辩称,只要原告刘某把其母亲(9000元)和哥哥(2000元)欠我的11000元还给我,女儿由我抚养,我就同意离婚,并且女儿的抚养费不需原告刘某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吕某某,现年11周岁。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双方于2012年5月份分居至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家庭债权有16000元。另原、被告所提出的其他家庭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互相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刘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了解不够,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原告刘某回老家甘肃已居住2年之多,所以原告刘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某提出原告母亲欠其9000元,原告哥哥欠其2000元,原告刘某不认可,且被告吕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家庭共同债权16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吕某某随被告吕某生活,原告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婚生女儿十八周岁止。原告刘某对婚生女儿吕某某有探望权。三.家庭共同债权16000元归被告吕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