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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沛均与曾志航,周文蕾,东莞市中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均,曾志航,周文蕾,东莞市中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王沛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谭敏,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栋珉,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周文蕾,男,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东莞市中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曾志航。原告王沛均诉被告曾志航、周文蕾、东莞市中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栋珉,被告曾志航,被告中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志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文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8日,原告与三名被告签署《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三名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4天,月利率20‰。当天,原告将3000000元汇入指定账户,三名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名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对于借款本息至今仍分文未付。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计算,从2012年7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曾志航、中耀公司共同辩称:确认案涉借款属实,同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已记不清是否有还款,现在暂无经济能力偿还。被告周文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了编号为金201200718借字8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该合同约定:被告曾志航、周文蕾、中耀公司向原告王沛均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8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委托东莞市金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1500000元转账支付至被告曾志航、中耀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永晟贸易有限公司,账号:XXX),原告又通过自己的账户向被告曾志航的银行账户(账号XXX)转账支付1500000元。三名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确认已收到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名被告均未清偿债务。于是原告在2014年3月12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民借款合同(短期)》、账户确认书、委托书、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收款收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文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曾志航、周文蕾、中耀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的事实,有《人民借款合同(短期)》、收款收据等为证,被告曾志航、中耀公司亦已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于2012年8月1日届满,三名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三名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借款的利息应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借款之日即201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志航、周文蕾、东莞市中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沛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志航、周文蕾、东莞市中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敬萍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