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16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1653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9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2,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玛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