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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16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1653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9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2,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玛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