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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执字第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福群与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群,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执字第3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福群,女。委托代理人:卢义新,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颖虹,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福群与被执行人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的判决:一、被告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垫支款479403.61元给原告李福群。二、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江恩法执字第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伟华审 判 员  梁群锋代理审判员  冯晓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岑抗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