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74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开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450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38294-7。法定代表人:何超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开春,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