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盛某甲、盛某乙。储某某婚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81号原告:程某,男。委托代理人:吕国锋,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甲,女。被告:盛某乙,男。被告: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盛某甲、盛某乙、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某甲、盛某乙、储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徐 爱 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军(代)附:(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81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