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琳与高红静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琳,高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朱琳,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朱长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红静,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琳与被执行人高红静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