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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67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岳福广与王洪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福广,王洪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6749号原告岳福广。被告王洪礼。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岳福广诉被告王洪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少杰独任审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洪礼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岳福广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福广撤回对被告王洪礼的起诉。审判员  孙少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宏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