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三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935号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北京路。法定代表人楼小龙,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9号津东大厦A座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即6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祖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 铁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