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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呈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被告温某,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3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温某系自由恋爱,2012��5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温某某。婚后双方于2012年9月起在呈贡居住生活。由于双方婚前沟通较少,婚后矛盾增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不顾原告和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走时还扬言要我等他的律师通知离婚。被告出走后,对我和女儿就不管不问,我打电话他也不接。至此。被告的行为导致我与其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温某某(2013年3月7日生)由原告抚养监护,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女儿住院治疗的费用双方平均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同时要��抚养婚生女温某某,如果法院将孩子判归原告,同意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女儿住院治疗的费用双方平均承担并要求对女儿享有探视权。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证明各1份,欲证实其诉讼主体资格和双方于2012年5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3月7日生育女儿温某某及原、被告自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居住生活在呈贡区×××社区居委会的事实。被告温某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针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结合法庭查证和当事人庭审自认,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温某系自由恋爱,2012年5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7日生育女儿温某某。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婚前缺乏沟通,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亦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并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双方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婚生女温某某的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另从本案的审理中,双方婚生女温某某自出生后也是由原告李某某照顾的时间居多,故本院认为,温某某由原告抚养监护更为适宜。对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因被告答辩同意原告要求的600元每月及女儿住院治疗的费用双方平均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支持;对被告温某要求对女儿探视权的答辩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温某每月享有一次探视权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温某的婚姻关系。二、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温某的婚生女温某某(2013年3月7日生)由原告李某某监护抚养,由被告温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至温欣冉年满十八周岁止。(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一个月抚养费600元;自2015年起,每年1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3600元,7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3600元。如遇申请强制执行,可一次申请强制执行一年所需7200元)。三、被告温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可探���婚生女温某某1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温某各承担一半,即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