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商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慧刚与朱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刚,朱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172号原告:李慧刚。被告:朱华武。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慧刚诉被告朱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收到该通知后,至今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是不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慧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