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凌华健、王继恩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华健,王继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行初字第25号起诉人凌华健,男,汉族。起诉人王继恩,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茂林,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书敏,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4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凌华健、王继恩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为被告,以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诉请被告撤销房产证号为2000276460、20006419578、2000612343的房地产产权核准登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是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起诉人提起撤销涉案房地产产权核准登记的行政诉讼,应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被告,并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位于罗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系错列被告。本院已告知起诉人变更被告,但起诉人拒绝变更。起诉人坚持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凌华健、王继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立 雄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