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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辜建刚组织卖淫罪,周玉波、余春等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建刚,周某,余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2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辜建刚,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股东。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蓝锦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亚太贵族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夏海军,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深圳市亚太贵族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常洁,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某,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系深圳市亚太贵族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微,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建刚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余某、万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辜建刚、周某、余某、万某及辩护人蓝锦池、夏海军、常洁、刘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今,被告人辜建刚在本市福田区下沙村三坊经营新贵族休闲会所(又称亚太贵族俱乐部,以下简称会所),该会所有前后两座楼,前楼位于下沙村三坊66-1号,后楼位于下沙村三坊49-1号。前楼经营正规的洗脚和按摩,后楼二到五楼房间专门作为卖淫的活动场所,后楼的大门有专人把守。2014年3月前后,被告人辜建刚分别雇佣被告人周某、余某、万某等人,由辜建刚担任会所法人,直接管理和经营,起组织作用,周某任前台接待,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卖淫女给客人挑选,余某任收银员,负责接收嫖资等款项,万某任清洁工,负责卖淫场所的卫生清洁和遇到警察检查时通风报信,张某(另案处理)负责把守后楼进出通道。由被告人辜建刚制订了一系列的便于组织卖淫的管理制度,包括卖淫技师的招聘、管理、培训、排班、安排技师向客人卖淫、为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和卖淫所得分成制度等。被告人辜建刚组织彭某林、罗某琼、陈某红等多名妇女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4月16日晚22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对该会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在会所后楼三楼1013房、1015房分别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彭某林和HYO某某(韩国人)、罗某琼和LEE某某(韩国人),后楼四楼1030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陈某红和姜某保,在三楼楼道内抓获被告人辜建刚、万某,在会所前楼一楼大堂抓获被告人周某、余某。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辜建刚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余某、万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辜建刚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余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万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辜建刚辩称其没有组织卖淫,其所经营的会所不允许卖淫,但有些技师私自和客人进行性交易,其管理不到位,案发当天所抓获的人员中有一对是男女朋友关系。辩护人蓝锦池辩称:1、被告人辜建刚所经营的会所是经过工商管理局登记的合法机构,其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系列的人员招聘都是合法的;2、出现个别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是个人行为,被告人辜建刚存在管理上的责任,但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3、案发当天被告人辜建刚没有安排或直接与嫖客商量交易价格,没有收取嫖资,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或直接触犯刑法;4、会所张贴有不允许从事黄赌毒的警示,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辜建刚主观上没有在会所开展卖淫活动,技师当天从事卖淫活动与会所不存在直接关联,会所也没有收取嫖客嫖资。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当予以认定。被告人周某表示认罪,辩称其只是顶班的时候有两次按照客人要求安排过技师,但不清楚技师有卖淫行为,其也不知道会所有卖淫活动。辩护人夏海军辩称:1、被告人周某入职会所打工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周某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表示认罪,辩称其是今年三月份入职,案发前几天有客人问其有没有小姐,其猜测会所可能有卖淫活动,其负责照单收费,没有直接接触卖淫女,也没有发过工资。辩护人常洁辩称: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余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余某入职时间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身的行为构成犯罪,非常后悔;4、被告人家中有年幼的小孩需要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表示认罪,辩称其负责在会所搞卫生,不清楚有卖淫嫖娼行为,其没有通风报信。辩护人刘微辩称:1、被告人万某年纪较大,是文盲,完全不懂法,其实施协助行为是为了保住工作,主观上没有参与犯罪的预谋和意愿,只是服从老板指示;2、被告人万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万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今,被告人辜建刚在本市福田区下沙村三坊经营新贵族休闲会所(又称亚太贵族俱乐部,以下简称会所),该会所有前后两座楼,前楼位于下沙村三坊66-1号,后楼位于下沙村三坊49-1号。2014年3月前后,被告人辜建刚分别雇佣被告人周某、余某、万某等人,由辜建刚担任会所法人,直接管理和经营,起组织作用,周某任前台接待,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卖淫女给客人挑选,余某任收银员,负责接收嫖资等款项,万某任清洁工,负责卖淫场所的卫生清洁和遇到警察检查时通风报信,张某(另案处理)负责把守后楼进出通道。前楼经营正规的洗脚和按摩,后楼二到五楼房间专门作为卖淫的活动场所。被告人辜建刚制订了一系列的便于组织卖淫的管理制度,包括卖淫技师的招聘、管理、培训、排班、安排技师向客人卖淫、为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和卖淫所得分成制度等。被告人辜建刚组织彭某林、罗某琼、陈某红等多名妇女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4月16日晚22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对该会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在会所后楼三楼1013房、1015房分别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彭某林和HYO某某(韩国人)、罗某琼和LEE某某(韩国人),后楼四楼1030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陈某红和姜某保,在三楼楼道内抓获被告人辜建刚、万某,在会所前楼一楼大堂抓获被告人周某、余某。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辜建刚、周某、余某、万某的身份材料。(3)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4)深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押避孕套67个、记录本、公司福利及奖励、技师处罚制度、新贵族会所管理条例、小费单收银单若干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1)彭某林于2014年4月17日、25日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晚,辜经理上6楼叫其和另外两名女孩子说有客人要做服务,下楼后辜经理让两个韩国人选,其和另外的一女孩被选中,辜经理就分别带着其们进两间房。其和那个韩国人冲凉后开始做爱,他射精后其帮他取下避孕套扔进马桶冲掉。过一会就被警察抓获。避孕套是辜经理发给其们的。新贵族会所有80元的正规按摩,150元的推油打飞机服务,400元的包括性交的服务。卖淫后客人都是到前台买单,其们是不能收钱的。其听姐妹说其们一次能拿到130元到150元不等,其们要交3000元到4000元部的不等的押金,做满一年才可以退。269是其的工号。每个月要从其们的工资中扣除70元避孕套的费用。辨认笔录:辨认出HYO某某就是嫖娼的韩国人;辨认出辜建刚就是辜经理,负责管理会所、带客上楼和带小姐给客人挑选进行卖淫;辨认出周某就是新贵族会所的工作人员,负责带客上楼和带小姐给客人挑选进行卖淫;辨认出张某是新贵族会所的工作人员,负责为嫖客反锁门,同时望风。(2)HYO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证言证实:其和朋友在网上搜索找财富广场附近的按摩地点,发现下沙很多,其们就坐车到下沙。在休闲中心门口有一工作人员主动向其们招揽生意,后一男性工作人员带着4到5名小姐来让其们挑选,其们各挑了一名就各自进了不同的房间。按摩小姐在按摩过程中用肢体语言暗示可以做爱,并用手比划付400元人民币就可以,其表示同意,其们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刚做完警察就进来抓其们了。辨认笔录:辨认出彭某林就是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卖淫的技师。(3)罗某琼于2014年4月17日、30日证言承认自己卖淫,证实的内容与彭某林基本一致。辨认笔录:辨认出LEE某某就是嫖娼的韩国人;辨认出辜建刚是新贵族会所的老板,是他招其入职的;辨认出万某是新贵族会所的清洁工;辨认出张某是新贵族会所的工作人员。(4)LEE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证言承认自己与HYO某某一起到新贵族会所嫖娼,证实的内容与HYO某某基本一致。辨认笔录:辨认出罗某琼是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女子;辨认出被告人辜建刚、周某是和其们一起被带回来的;辨认出张某是为其们开门的男子。(5)陈某红于2014年4月17日、25日证言承认自己卖淫,证实的内容与彭某林基本一致。辨认笔录:辨认出姜某保就是与其在4月17日在新贵族会所发生性关系的客人;辨认出辜建刚新贵族会所的部长,是他让其去接客的;辨认出周某新贵族会所的工作人员,但不知道名字;辨认出张某是在会所帮客人开门服务的。(6)姜某保于2014年4月17日证言承认自己2014年4月16日晚在新贵族会所嫖娼。辨认笔录:辨认出辜建刚就是新贵族会所的老板;辨认出周某就是为其介绍色情服务并告知其价格的男子;辨认出余某就是收银台小妹,当时其跟经理咨询色情服务价格时她就在其旁边,她知道其是来享受色情服务的;辨认出张某就是其进入后楼享受性爱服务时为其开门的人。(7)龚某分于2014年4月17日证言证实:其是今年4月9日到新贵族会所上班的,是公司老板辜建刚面试其,其的具体工作就是进行卖淫。公司正规的洗脚按摩在前面楼,其们后面这栋楼都是做一条龙服务的。公司刚好有20名提供性服务的技师。辜经理是老板,前台有个男的,负责拉客带客,前台收银员有两个,都是女的,其中一个被抓了,前面那栋楼后门还有一个专门带客过来后面这栋楼。他拿着对讲机,通知后楼一楼的小男孩负责开门给客人,还有一老年妇女负打扫卫生,并在有情况比如警察来的时候,通知上面的技师。昨晚她就上来告诉其们快点跑。辨认笔录:辨认出HYO某某、LEE某某就是嫖娼的韩国人;辨认出辜建刚就是会所老板,就是他把其招进公司的;辨认出周某就是新贵族会所的前台经理;辨认出余某就是收银员;辨认出张某是新贵族会所负责给客人关门;辨认出万某是清洁工,昨晚是她叫其快点跑的;辨认出彭某林、罗某琼就是和其一起上钟的人,她们被客人挑中了。(8)张某于2014年4月17日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2月开始在新贵族会所上班,负责看门。新贵族会所共有两栋楼,前楼都是正规服务,后楼提供色情服务,因为老板怕公安机关来查,所以后楼大门一般不开,只有客户提出要色情服务,经理通知其们,其才开门。每天大约有40个左右进入后楼享受色情服务。辨认笔录:辨认出辜建刚就是会所老板;辨认出周某就是新贵族会所的服务员,他偶尔带客人到后楼享受色情服务;辨认出余某就是收银员;辨认出万某是清洁工。(9)李某培于2014年4月17日证言证实:其是按摩技师。按摩技师的实质服务就是卖淫服务,包括推油“打飞机”和“大飞”性交服务。新贵族休闲会所没有正规的按摩服务,唯一正规的服务就是浴足。“大飞”性服务的价格场所向客人收取388元或者488元,服务内容都是一样的,价格的区别在于房间的设施不同,488元的房间包括冲凉房。“大飞”性服务的流程就是先给客人按摩几分钟,然后用嘴吹一会儿,再跟客人性交一次。这个流程是会所的辜经理规定的。按摩技师做一次“大飞”服务提成150元。服务完成后都是客人自己去收银员那里买单。其们按摩技师的提成都是按月去收银员那里结的。其们每个按摩技师都有固定的编号,每做完一次服务就自己填写一张上钟单,内容包括其们的编号,服务项目就写“新贵族”代表“大飞”,然后填写提成金额150元。然后把这张单放到一楼的筐子里,每天会有人把这些单拿给收银去算。其是2013年1月到这个场所工作的,也是辜经理面试并安排其做按摩技师的。福田区下沙村三坊66号是新贵族休闲会所的门面,足浴就在这栋楼,实际上卖淫的场所位置在66号背后的一栋楼,也是会所的,有7层高,1层是看门人用的,7层是其们的宿舍,剩下的都是卖淫嫖娼的房间。其所知道的最大负责人就是辜经理了,下面有2名部长,负责带客;收银员2名,负责收钱并给其们技师核算并发放提成;技师房“监督”1名,负责管理按摩技师;看门的2名,负责后面这栋楼的望风;还有一个打扫卫生的大妈。见客上钟的流程是:有客人来了后,前楼的部长会问他要什么服务,如果是要按摩服务就会由辜经理或者部长带到后面这栋楼的房间,然后用对讲机通知技师房的“监督”安排3名技师到客人房间挑选,选中的就留下来上钟。辜经理跟其们讲过公安局来检查时要把避孕套都从窗子扔出去。上钟时使用的避孕套是会所买的,上钟的技师每次从技师房“监督”那里领一个。辨认笔录:辨认出辜建刚就是会所老板,就是他把其招进公司的;辨认出周某就是新贵族会所的前台部长;辨认出余某就是收银员;辨认出张某是新贵族会所负责给客人关门;辨认出万某是清洁工;辨认出彭某林、罗某琼、陈某红就是其们公司的技师,也会为客人提供性服务。(10)唐某、王某均承认自己2014年4月16日到新贵族会所准备去嫖娼,但冲完凉后还没有发生性交行为就被抓。辨认笔录:唐某辨认出辜建刚就是给其介绍做爱的人;辨认出周某就是带其去洗澡的人;辨认出张某是给其开门的人。王某辨认出周某就是给其介绍性服务的人。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辜建刚辩称:其是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的老板,也是法人代表。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的经营范围是沐足、中医理疗,中泰式按摩。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没有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公安民警在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后楼三楼的房间和四楼的1030房分别查获了一对没有穿衣服的客人和技师,其看到了。他们都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其这里谈恋爱开房。技师说男朋友要过来找他们洗脚、按摩。这些客人与技师在房内发生了包括性交在内的性行为其不知道。收费洗脚30元一个钟,中医推拿80元两个钟、泰式按摩80元两个钟,住宿80元到150元之间一晚。公司连其在内14人。其是法人代表,也就是老板。其下面是女收银员余某,水吧台吧员周某,服务员张某、清洁工万某,剩下的都是按摩技师,其知道她们其中一些人的小名,每个人其都认识。其负责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的全面管理和事务;余某负责收钱,客人来其这里洗脚按摩都是余某负责在收银台收取;周某负责给客人拿饮料,余某忙不过来时周某也偶尔帮忙收银。张某负责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后楼的看门工作。万某负责整个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的打扫卫生工作。其他的技师就是给客人洗脚和做按摩。技师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其负责。如果客人到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洗脚或按摩由其通知技师上钟。师是按洗脚或按摩的次数拿提成,洗脚一次提成10元,按摩一次提成20元。另外洗脚或按摩会让客人给技师签20元的小费。小费全部给技师。其他员工就是每月25日发固定工资加600元的奖金,其中收银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水吧员每月工资3000元。看门的服务员固定工资2000元。清洁工每月固定工资2000元。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的技师和其他员工的招工工作由其负责。公司每月收取技师300元的服装费,和300元的生活费,无其他费用。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前楼是洗脚区,后楼是按摩区。技师的上班时间是从晚上8点到早上6点。技师上班时在新贵族亚太贵族俱乐部后楼六楼的宿舍待着。有客人来的时候,由其打电话叫技师上钟。每15天培训技师一次洗脚或按摩技术,由其组织,其从盲人按摩店请盲人培训技师。每月开一次全体员工会议,由其组织。开会内容是不要涉及黄赌毒、对客人服务态度要好、不要私自和客人在包房里面交易等内容。《封皮有HOTROCK绿色条纹笔记本》是其的笔记本。“水床服务”、“床上服务”这些服务内容是其写着玩的。每天的营业收入都放在收银余某那里,余某清点好每天的营业收入后交给其。辨认笔录:辨认出HYO某某、LEE某某就是其店技师的男朋友,来找女朋友按摩;辨认出周某就是新贵族会所的前台收银员;辨认出余某就是收银员;辨认出张某是其店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辨认出万某是清洁工;辨认出彭某林、罗某琼就是其店足浴师。(2)周某辩称:其是新贵族休闲会所的前厅接待员,负责招呼顾客。新贵族休闲会所主要经营业务是洗脚、按摩。前厅服务员的职责是在前面招呼客人,帮客人拿锁牌,安排上二楼换衣服按摩。其在新贵族休闲会所内当前厅服务员大概一个多月了。该会所的管理架构老板辜建刚,下面分服务部和技师部,但是服务部没有部长,由辜建刚直接管理,服务部下面有前厅服务员就是其,两个收银员分别是余某和另外一个其叫不上名字,余某是其的前妻。后楼有个男孩也是服务部,做什么其不清楚;技师部主管是谁其不知道,技师多少名其不清楚。服务部主要是接送客人,安排客人洗脚或按摩。技师部就是给客人洗脚或按摩。其不知道新贵族休闲会所内有提供色情服务。新贵族休闲会所都提供洗脚、中式按摩服务。洗脚大厅30元一个小时,包房35元一个小时。按摩80元双钟,正常按摩时间的房费不收取。留宿的话就收取100元房费。其不知道新贵族休闲会所的后楼是做什么用的。《新贵族休闲会所技师服务项目单》这个单据其见过,是技师按摩服务的服务单,是客人按摩后小姐打电话到前台,由前台收银登记买单。服务单中的锁牌号是客人来其们这里消费把衣物锁在柜里面的柜子牌号。辨认笔录:辨认出辜建刚就是会所老板;辨认出余某就是收银员;辨认出张某是新贵族会所负责给客人关门;辨认出万某是清洁工。(3)余某供述:其是2014年3月到新贵族休闲会所工作,先实习了两周才正式做收银员。其做了收银员,才知道会所存在卖淫活动。因为服务项目中不会写卖淫的金额,只写小费金额,通过小费金额就知道客人是否做了色情服务。收银单上有10元、20元、50元、80元、100元、130元、150七项小费,只有130和150元是卖淫嫖娼的消费,其他都是正规消费的小费。是老板辜建刚教其这些收银情况的。会所前后有两栋楼,小姐卖淫都是在后楼的房间内卖淫。周某是其的前夫,其只见过他给客人送饮料,具体做什么其不知道。辨认笔录:辨认出辜建刚就是会所老板;辨认出周某是其的前夫;辨认出万某是工作人员。(4)万某供述:其是2013年10月份开始在新贵族休闲会所当清洁工。除了其以外还有一名,另外那名清洁工是上白班的,其负责上晚班。白班是早上8点到下午17点,晚班是晚上20时至次日凌晨5时。一般晚上客人较多,白天没什么人来。其负责清洁新贵族休闲会所的前后两栋楼的房间卫生。其知道新贵族休闲会所内有提供色情服务,在新贵族休闲的后楼。后楼一共有5层楼,1楼是用来放东西的,2至4楼就是给小姐提供色情服务的客房,5楼是也是客房,平时比较少使用,在周末客人较多的时候也会使用。新贵族休闲会所向客人提供的色情服务就是小姐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其应聘的时候只说是保洁员,但工作一周后,老板辜建刚亲自找其,要其还负责关好后楼的门,公安检查时,通知后楼的从事色情服务的小姐离开房间。小姐提供卖淫的服务的房间由其打扫,但是用过的避孕套之类的物品其不负责打扫,由小姐带走自行处理。用过的避孕套其不负责打扫是一个管其们的部长讲的,其们被查获的那天晚上他没上班。抓获当晚,其看到警察进来很害怕很紧张,所以就喊“有警察来了”。其只知道辜建刚是其们的老板,其被抓获的当天晚上还有一个楼面部长被带回来了。楼面部长的职责具体其不清楚,其只知道他负责接待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小姐有专人管理,但其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据说他是辜建刚的亲戚。平时客人需要色情服务时,由一个男的安排小姐上钟,平时有客人需要色情服务时就是由他安排,他具体如何联络其就不知道了,他安排好以后,小姐就会下楼去指定房间内。不上钟的时候,她们一般在后楼六楼的宿舍内等候通知,一旦有客人需要色情服务她们就会下楼。色情服务生意不固定,平时其上班每班有5到6对,周末和周日多一点,每班有10多对色情服务。辨认笔录:辨认出辜建刚就是会所老板;辨认出余某就是收银员;辨认出周某是前楼接待客人的。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辜建刚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余某、万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新贵族休闲会所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与被告人余某、万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能相互印证,结合本案的书证、物证,民警在现场查获的三对卖淫嫖娼人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辜建刚是会所的负责人,其制订一系列的制度进行直接经营管理,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并安排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辩称卖淫活动是技师的个人行为、案发当天查获的人员是男女朋友关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余某、万某虽当庭表示认罪,但供述及辩解前后反复,对主要犯罪事实推诿否认、避重就轻,不能认定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辜建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万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航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翁雅玲(代)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