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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231号原告庞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郭某某,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