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231号原告庞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郭某某,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