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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一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宋延青与王永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延青,王永斌,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延青,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斌,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负责人佟德江,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宋延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延青,被上诉人王永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0.00元,予以返还,邮寄费60.00元由上诉人宋延青负担。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