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宋延青与王永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延青,王永斌,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延青,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斌,男,汉族,住所地东丰县。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负责人佟德江,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宋延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延青,被上诉人王永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0.00元,予以返还,邮寄费60.00元由上诉人宋延青负担。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