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何馥君、张卫雄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馥君,张卫雄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76号申请人何馥君,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人李欢,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逐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卫雄,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人李欢,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逐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卫雄、何馥君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张卫雄、何馥君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卫雄、何馥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卫雄、何馥君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