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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86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毛克蓉与邱波,邱孝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8662号原告毛克蓉,女,汉族。被告邱波,男,汉族。被告邱孝芳,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本市璧山区向阳街28号。法定代表人周永红,经理。原告毛克蓉诉被告邱波、邱孝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克蓉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克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蓉撤回起诉。本���诉讼费10元,由原告胡雍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