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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8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林伟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846-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杨小舟。委托代理人徐睿、贺翔华,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林伟,男,汉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陈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34区龙城华府2号楼景华府12C号房产。此外,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家维 微信公众号“”